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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章程

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

企业战略研究院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企业战略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欧协会企业战略研究院”),隶属于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接受中欧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条  中欧协会企业战略研究院的宗旨是:

本研究院作为专业智库,遵循中欧协会章程,贯彻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政策行业研究、服务企业为导向,深入研究在贸易全球化的新时代背景下,中欧企业如何加强对接和互联互通,促进经贸各领域务实合作,促进合作园区建设,为政府、企业之间搭建国际互联互通的平台提供途径,提出研究成果,支持实践创新。同时,紧跟国家最新政策部署,通过举办相关主题的国际峰会、论坛、研讨会、博览会等活动,为全球企业在搜集、存储、传递信息方面提供便捷通道,促进企业间的互利合作,带动企业产业升级,提供高标准咨询服务,推动企业走向世界、提升品牌价值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第二章  

第三条  中欧协会企业战略研究院的主要职责:

(一)在中欧协会指导下,遵循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的需要,深入研究国际经贸局势和国家宏观贸易政策,以及中欧企业面临的战略性、全局性、综合性和长期性重大问题,为国家部委和相关企业提供科学化、及时化、系列化和前瞻化的研究成果,促进中国品牌事业的有序发展,使中国优秀企业及品牌更好地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努力做好“研究品牌、培育品牌、引导品牌、服务品牌”,帮助品牌企业全面实施装备与管理信息化、智能化,促进并提升企业的品牌发展效应及国际化影响力。

(三)以为国献策、助力企业为己任,为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提供行业优秀智库研究成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中欧协会企业战略研究院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产业的方针和政策。

(二)深入研究中欧企业在现代贸易体系中的挑战和机遇,提供课题报告和研究成果。

(三)开展市场推广活动,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及推介活动,推广相关企业产业园区、企业及产品。

(四)举(承)办企业国际论坛、研讨会、商务会谈、博览会、发布会等,协助企业开展国际国内经营活动,为会员单位提高企业知名度、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解决方案。

(五)为会员企业提供品牌评估、名优推广、管理咨询、营销策划、商业公关的专业服务,同时平台扶持各企业品牌发展与培育,提供宣传推广和展示。

(六)组织企业出国考察交流与项目合作,积极参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八)承担中欧协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条  中欧协会企业战略研究院设名誉院长(顾问)若干名,设院长一名由中欧协会全体理事会民主选举通过。

第六条  中欧协会企业战略研究院设副院长若干人(包括兼职副院长)、秘书长一人(可由专职副院长兼任),可由院长推荐和确定。

 

第五章  秘书处

第七条  秘书处负责协调、处理中欧企业战略研究院日常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下属部门。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东后巷28号院,或根据工作业务需要,可以外设办公地点及秘书处。

第八条  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可根据具体的工作需要,临时借调工作人员。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九条 中欧协会企业战略研究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条 中欧协会企业战略研究院的资产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统一有中欧协会管理。

第十一条 中欧协会企业战略研究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二条 中欧协会企业战略研究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中欧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规章的修改程序

第十三条 中欧协会企业战略研究院修改的规章,须在中欧协会理事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八章  

第十四条  本规章经中欧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欧洲协会企业战略研究院